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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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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人社监理告字〔2024〕171号

被告知人:秦廷伟(身份证号:41082119910403****)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涉嫌违规领取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多发的2个月失业补助金待遇2000元

被告知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违规领取的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失业补助金2000元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余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新余赣新支行

账号:365006002018170291757

附言:秦廷伟+身份证号码后四位+退失业补助金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新余市仰天大道623号邮编:338000

联系人:钟起燕、李喜才 电话:6736700

2024年11月22日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秦廷伟(身份证号:41082119910403****)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案    由

社会保险

案  号

余人社监理告字[2024]171号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送达

机关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送达人签名

不能送达理由:

情况说明:

见证人的姓名、身份、签名、时间:

1.

2.

3.

备注:

备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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