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社监理告字〔2024〕171号
被告知人:秦廷伟(身份证号:41082119910403****)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涉嫌违规领取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多发的2个月失业补助金待遇2000元
被告知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自你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违规领取的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失业补助金2000元退还到以下指定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余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开户行:交通银行新余赣新支行
账号:365006002018170291757
附言:秦廷伟+身份证号码后四位+退失业补助金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新余市仰天大道623号邮编:338000
联系人:钟起燕、李喜才 电话:6736700
2024年11月22日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
秦廷伟(身份证号:4108211991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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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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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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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社会保险 |
案 号 |
余人社监理告字[2024]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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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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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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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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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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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机关 |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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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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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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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置 送 达 情 况 |
情况说明:
见证人的姓名、身份、签名、时间: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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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备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