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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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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或自行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本院受理的民商事、行政纠纷。

二、选聘人数

选聘10个特邀调解组织、50名特邀调解员。

三、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应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3.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二)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记录、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熟练使用信息化设备;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热心调解工作;

3.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三)禁止选聘情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3. 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情形的。

(四)优先选聘情形

1.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个人;

2.在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个人;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及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个人。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需填写《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对申请人员、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任期

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聘期一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续展聘任。任职期间,由本院统一组织调解业务培训。

(四)其他

本院为特邀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荣誉表彰。

五、报名时间及要求

温馨提示

▲在线调解流程

▲在线调解平台特色功能

附件:

编辑 | 刘芸

来源 | 诉讼服务中心

责编 | 李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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